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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2执6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阳诚田与被执行人王锡雨、伍海清、伍四海、唐亚超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诚田,王锡雨,伍海清,伍四海,唐亚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02执684号申请执行人阳诚田(又名阳田智),男,汉族。被执行人王锡雨,男,汉族。被执行人伍海清,男,汉族。被执行人伍四海,男,汉族。被执行人唐亚超,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阳诚田与被执行人王锡雨、伍海清、伍四海、唐亚超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11民终620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王锡雨、伍海清、伍四海、唐亚超在银行、房屋产权局、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全宏伟审判员  蔡晓亮审判员  张 华二0一五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辞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