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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3民初11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马某某、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马某某,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3民初1161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住武功县某某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甲,男,住武功县某某镇,系被告哥哥。被告:马某某,男,汉族,住西安市周至县某某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某某路。负责人:左某某,该公司经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马某某、被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其请求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免收。审 判 长  贾青素代理审判员  王 琼人民陪审员  杨志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