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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11民初21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龙道志与程子豪、程根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道志,程子豪,程根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11民初2147号原告:龙道志,男,195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顺利,安庆市龙山法律服务所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加礼,安庆市龙山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程子豪,男,198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程根生,男,194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涛,安徽中皖律师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龙道志与被告程子豪、程根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龙道志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道志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龙道志负担。审判员 程 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行君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