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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执54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XX军与谢观书、叶广芹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军,谢观书,叶广芹,谢小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2执5436号申请人XX军,男,196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被执行人谢观书,男,196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叶广芹,女,196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谢小敏,女,199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本院在执行原告XX军诉被告谢观书、叶广芹、谢小敏、谢小丹、王正民间借贷一案过程中,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75375元,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股权、房产与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审判长  张胜利审判员  卢 静审判员  高允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