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6执42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方建平与杨粤军、郭啸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建平,郭啸天,杨粤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6执4221号申请执行人方建平,男,197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忠县。被执行人郭啸天,男,197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执行人杨粤军,男,197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綦江区。本案在执行方建平与郭啸天、杨粤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郭啸天的银行存款5013元。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郭啸天名下的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屋一套,因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暂无法处置。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郭啸天名下的轿车二辆,该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现查明被执行人没有银行存款等财产线索。此外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10月20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494987元及延迟履行的利息、案件受理费8854元、保全费3233元、公告费1000元;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7400元。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06执4221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 莉审 判 员  宋 科代理审判员  游华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小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