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22执2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朱兴祥、杨荣芬、杨仕巧、车加婷、车加佳与陆洪庆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兴祥,杨荣芬,杨仕巧,车加婷,车加佳,陆洪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22执284号申请执行人:朱兴祥,男,1956年3月14日生,云南省砚山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公民身份号码:XXX。申请执行人:杨荣芬,女,1957年10月20日生,云南省砚山县人,汉族,文盲,农民。公民身份号码:XXX。申请执行人:杨仕巧,女,1991年11月3日生,云南省广南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公民身份号码:XXX。申请执行人:车加婷,女,2009年8月6日生,云南省砚山县人,汉族,学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法定代理人:杨仕巧,女,1991年11月3日生,云南省广南县人,汉���,初中文化,农民。公民身份号码:XXX。系车加婷之母。申请执行人:车加佳,女,2012年7月23日生,云南省砚山县人,汉族,学龄前儿童。公民身份号码:XXX。法定代理人:杨仕巧,女,1991年11月3日生,云南省广南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公民身份号码:XXX。系车加佳之母。被执行人:陆洪庆,男,1993年3月7日生,云南省广南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公民身份号码:XXX。本院在执行朱兴祥、杨荣芬、杨仕巧、车加婷、车加佳与陆洪庆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2017)云2622刑初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7日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陆洪庆应赔偿申请执行人朱兴祥、杨荣芬、杨仕巧、车加婷、车加佳各项���济损失270677元,后已赔偿30000元,剩余240677元未履行。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3510元。2017年8月30日,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没有银行存款、不动产及车辆登记。2017年9月21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一次性赔偿申请执行人175000元,余下65677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定于2017年11月30日前赔偿60000元,2018年11月30日前赔偿40000元,2019年11月30日前赔偿40000元,2020年11月30日前赔偿35000元,执行费3510元被执行人承担,路开德、李兴珍、李兴文、陆开洪、李兴富、陆开发、陆开兵自愿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担保人相互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兴祥、杨荣芬、杨仕巧、车加婷、车加佳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国继审判员 邬宜郿审判员 杨玉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维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