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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7执保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管延友与王金兰等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延友,王金兰,崔俊华,田红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7执保28号申请执行人管延友,男,1979年4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王金兰,女,1964年8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崔俊华,女,1973年6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田红卫,女,1969年7月5日出生管延友申请王金兰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927民初1501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管延友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927民初1501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保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台浩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