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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1执恢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曾奇飞与赤水市凤竹残疾人香业有限公司、罗元国民间借贷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奇飞,赤水市凤竹残疾人香业有限公司,罗元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81执恢83号申请执行人曾奇飞,男,198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被执行人赤水市凤竹残疾人香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赤水市复兴镇太和村安子沟组。法定代表人杨奇明,总经理。被执行人罗元国,男,1967年11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凤鸣镇凤凰村四社73号。本院在执行曾奇飞申请赤水市凤竹残疾人香业有限公司、罗元国民间借贷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赤水市凤竹残疾人香业有限公司资不抵债,符合企业法人破产原因。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黔03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赤水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赤水市凤竹残疾人香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本院进行审理。本院(2017)黔0381破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被执行人赤水市凤竹残疾人香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381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方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钟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