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6执32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周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周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6执3226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华穗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89047300-1。负责人:王耀球。委托代理人:郭丽华、陈煜科,均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礼,男,198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周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40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内容,周礼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偿还贷款本金468283.73元及罚息(截至2016年11月7日,罚息102786.48元;自2016年11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468283.7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85%计算)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以(2016)粤0106执7068号案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周礼名下的位于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76号2908房、位于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76号地下一层002车位,因他案查封在先,本院暂无法处置。本院以(2016)粤0106执7068号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号牌为粤A×××××的车辆,因暂未能扣押到该车辆,本院暂不作处置。另外,本院依法向银行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去向,并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去向,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2017)粤0106执322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黄 昌 森执行员 张 斌执行员 欧阳浩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德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