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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1财保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肖海根、袁阳法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海根,袁阳法,丰城市宏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1财保30号之一申请人:肖海根,男,汉族,1973年1月16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申请人:袁阳法,男,1981年8月23日出生,住址: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被申请人:丰城市宏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总部经济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6620175818法定代表人:刘志强。本院依申请人肖海根的申请,于2017年9月20日依法作出(2017)赣0121财保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查封担保人胡云花所有的位于南昌市青云谱区井岗山大道117号新宿舍503室(第5层)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洪房权证青云谱区字第××号)。二、查封被申请人袁阳法驾驶的、被申请人丰城市宏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重型自卸货车一辆(车牌证号:赣C×××××)。该裁定已执行。现因申请人肖海根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故依法应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担保人胡云花所有的位于南昌市青云谱区井岗山大道117号新宿舍503室(第5层)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洪房权证青云谱区字第××号)的查封。二、解除被申请人袁阳法驾驶的、被申请人丰城市宏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重型自卸货车一辆(车牌证号:赣C×××××)的查封。审判员  魏润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姝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