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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3民初29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牟浩崧诉赵国强、苟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浩崧,赵国强,苟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3民初2930号原告:牟浩崧,男,汉族,生于1976年9月8日,住四川省平昌县江口镇。被告:赵国强,男,汉族,生于1974年1月22日,住四川省平昌县江口镇。被告:苟丽华,女,汉族,生于1973年9月3日,住四川省平昌县江口镇。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牟浩崧诉被告何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于当日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经本院通知后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按照规定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俊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易楷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