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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3民初3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杨浩与陕西永盛矿业有限公司、郭正祥、李玉兵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浩,陕西永盛矿业有限公司,郭正祥,李玉兵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3民初334号原告:杨浩,男,住宁陕县。被告:陕西永盛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宁陕县四亩地镇柴家关村。法定代表人:韩永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郭正祥,男,住宁陕县。被告:李玉兵,男,住宁陕县。原告杨浩诉被告陕西永盛矿业有限公司、郭正祥、李玉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杨浩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左永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