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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5民初6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杨普等诉会同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金莲,杨普,会同县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5民初680号原告:谢金莲,女,1962年9月1日出生,侗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娟,会同县海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杨普,女,1982年9月3日出生,侗族,居民。法定代理人:谢金莲,女,1962年9月1日出生,侗族,居民,系原告杨普之母。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娟,会同县海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会同县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李建成,该医院院长。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受理原告谢金莲、杨普与被告会同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同年10月20日,原告谢金莲、杨普以需要补充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宣判前,原告谢金莲、杨普提出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金莲、杨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51元,减半收取计7275.5元,由原告谢金莲、杨普负担。审 判 长  粟 谦审 判 员  胡 芸人民陪审员  侯盛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蒋 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