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2执恢1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喜顺与魏玉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喜顺,魏玉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2执恢177号申请执行人:陈喜顺,男,1957年10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桦甸市。被执行人:魏玉光,男,汉族,1971年10月21日生,住桦甸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喜顺与被执行人魏玉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陈喜顺申请法院对魏玉光的房屋予以评估拍卖,拍卖款为292412.16,用此款偿还陈喜顺本金及利息、诉讼费、公告费共计241675.25元。该案全部执行完毕。陈喜顺申请结案。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桦甸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2民初509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孝民审判员 罗晓波审判员 王家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薛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