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6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左宇瑞与郑伟、雷灿见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宇瑞,郑伟,雷灿见,陈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6执263号原告左宇瑞,男,198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宜昌市夷陵区。委托代理人王群,湖北群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伟,男,197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告雷灿见,男,196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被告陈钢,男,198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宜昌市夷陵区。在执行中,我院查询了被执行人郑伟、雷灿见、陈钢的财产情况,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郑伟、雷灿见、陈钢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郑伟、雷灿见、陈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506民初6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郑伟、雷灿见、陈钢应继续履行(2016)鄂0506民初6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郑伟、雷灿见、陈钢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飞审判员 顾 红审判员 雷必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