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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执字第01687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海阳市农村信用合作与于锡禄、于锡江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锡禄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执字第01687号之八申请执行人海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海阳市海阳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彤辉,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于锡禄,男,汉族,住海阳市留格庄镇小寨子村***号。关于申请执行其他案由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0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于锡禄在恒丰银行153502355584300001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50.00元,现因申请执行人已撤销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于锡禄在恒丰银行153502355584300001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4155.78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辛洪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由伯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