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4执5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章烈山与曾庆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烈山,曾庆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4执563号申请执行人章烈山。被执行人曾庆阳。关于章烈山与曾庆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624民初1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同意并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鄂0624民初1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军审判员 程实忠审判员 尤明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远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