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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34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军杰与北京鸿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孙绪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杰,北京鸿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孙绪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3409号原告:李军杰,男,198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菲,山东德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鸿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乡东石门村临66号1层F1-120。被告:孙绪刚,男,197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原告李军杰与被告北京鸿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孙绪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不明确,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军杰对被告北京鸿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孙绪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胜艳人民陪审员  程元娥人民陪审员  倪海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