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34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军杰与北京鸿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孙绪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杰,北京鸿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孙绪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3409号原告:李军杰,男,198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菲,山东德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鸿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乡东石门村临66号1层F1-120。被告:孙绪刚,男,197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原告李军杰与被告北京鸿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孙绪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不明确,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军杰对被告北京鸿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孙绪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胜艳人民陪审员 程元娥人民陪审员 倪海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