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03民初14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原告廖继宏、王芬玲与被告曾德发、唐志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继宏,王芬玲,曾德发,唐志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03民初1445号原告廖继宏,男,197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原告王芬玲,女,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曾德发,男,197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被告唐志花,女,198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廖继宏、王芬玲与被告曾德发、唐志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唐志花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继宏、王芬玲撤回对被告唐志花的起诉。审 判 员 袁晓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马喜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