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81民初28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朱元森、朱元泉等与陈振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元森,朱元泉,陈振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81民初2809号原告:朱元森,男,195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原告:朱元泉,男,196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被告:陈振林,男,195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原告朱元森、朱元泉与被告陈振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朱元森、朱元泉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元森、朱元泉撤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朱元森、朱元泉负担。审判员 李广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建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