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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96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唐勇与重庆龙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勇,重庆龙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9619号之一原告:唐勇,男,197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龙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腾龙大道27号15幢12-7号,工商注册号500107000100773。法定代表人:皮天久。原告唐勇与被告重庆龙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唐勇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勇的申请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唐勇负担。审 判 长  周 毅人民陪审员  张泽军人民陪审员  侯受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诗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