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执保3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阜阳市鸿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肥一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阳市鸿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肥一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德和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2执保326号申请执行人:阜阳市鸿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合肥一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德和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阜阳市鸿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一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德和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保全。执行保全过程中,我院未查到被申请人合肥一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德和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以无标的可供保全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皖1222民初4771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常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华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