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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81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曾振兴与卜绍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振兴,卜绍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81执214号申请执行人曾振兴,被执行人卜绍光,曾振兴与卜绍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为本院2016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6)湘0981民初114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120320元(含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查,2016年9月2日,审理阶段轮候查封的被执行人卜绍光名下的位于益阳市赫山区金银山街道秀峰居委会12组102室(权证号00001356号),已经被其他法院先期查封或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曾振兴与卜绍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湘0981执214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小 林执行员 张 建 平执行员 杨 立 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伍昌(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