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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民初87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汪细良与吴国标、林银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细良,吴国标,林银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8716号原告:汪细良,男,195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吴国标,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林银郎,男,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汪细良与被告吴国标、林银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细良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汪细良负担。审判员  王秀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惠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