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3执9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李雄伟申请执行梁冬梅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雄伟,梁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3执964号申请执行人李雄伟,男,198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乌拉特前旗明安镇。被执行人梁冬梅,女,198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大佘太镇。本院在执行李雄伟申请执行梁冬梅离婚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内0823民初21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刘云飞审判员 茹志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艺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