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21执5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湖北嘉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敏、张磊、万霞、王耀国、万裕秀担保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嘉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敏,张磊,万霞,王耀国,万裕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1执509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嘉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敏,男性;被执行人:张磊,男性;被执行人:万霞,女性;被执行人:王耀国,男性;被执行人:万裕秀,女性;本院在执行湖北嘉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敏、张磊、万霞、王耀国、万裕秀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以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晓波审判员 张文革审判员 向 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