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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21执5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湖北嘉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敏、张磊、万霞、王耀国、万裕秀担保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嘉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敏,张磊,万霞,王耀国,万裕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1执509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嘉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敏,男性;被执行人:张磊,男性;被执行人:万霞,女性;被执行人:王耀国,男性;被执行人:万裕秀,女性;本院在执行湖北嘉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敏、张磊、万霞、王耀国、万裕秀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以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晓波审判员  张文革审判员  向 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