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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2民初23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原告魏文科与被告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娄底市恒顺劳务有限公司、长沙市唐工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文科,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娄底市恒顺劳务有限公司,长沙市唐工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2民初2380号原告:魏文科。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承信,湖南合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莉,湖南合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工业大道18号。法定代表人:杨宝坚,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胜辉,系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娄底市恒顺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文通,系公司负责人。被告:长沙市唐工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西湖街道咸阳湖西路67号佳兴国际汇公寓栋N单元2315房。法定代表人:唐定强,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昂,系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文科与被告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娄底市恒顺劳务有限公司、长沙市唐工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文科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文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文科撤回对被告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娄底市恒顺劳务有限公司、长沙市唐工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156元,减半收取3578元,由原告魏文科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谢 闻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何佳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