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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02执9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莫志明、罗维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志明,罗维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02执948号申请执行人莫志明,男,1972年4月2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钦州市钦北区。被执行人罗维章,男,1974年5月13日出生,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本院在执行莫志明与罗维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桂1002民初11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7)桂1002执948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建华审判员  郭耀坤审判员  刘乾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志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