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3执43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祥与被执行人朱博、代丽丽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祥,朱博,代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3执432-1号申请执行人赵祥,男,1989年4月30日生,汉族,山西省闻喜县。被执行人朱博,男,1988年3月3日生,汉族,现住闻喜县。被执行人代丽丽,女,1989年6月26日生,汉族,现住闻喜县。申请执行人赵祥与被执行人朱博、代丽丽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中。闻喜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7日作出的(2016)晋0823民特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闻喜县人民法院(2017)晋0823民特7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李和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 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