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执81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李朝中王华義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李朝中,王华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3执8133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青年路56号重庆国际贸易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901959A。负责人:史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朝中,男,汉族,1975年6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执行人王华義,女,汉族,1978年2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李朝中、王华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3民初10945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李朝中、王华義应当向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履行297563.85万元本金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朝中、王华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核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屋和渝XXXX**车辆,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渝XXXX**车辆进行司法处置,但由于该车辆未能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现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案件的相关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庆审 判 员 李 平代理审判员 徐少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韩继亮书 记 员 黄 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