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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2执835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邱华、冉从密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华,冉从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02执835号之五申请执行人邱华,男,生于1967年5月21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居民,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冉从密,男,生于1970年5月10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本院在执行邱华与冉从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邱华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2016)鄂2802民初2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广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承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