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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03执4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马得虎与金一亮、陈雪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得虎,金一亮,陈雪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03执479号申请执行人马得虎。被执行人金一亮。被执行人陈雪兰。马得虎与金一亮、陈雪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其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403执47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德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志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