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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民终70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州盛特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丁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州盛特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华,袁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70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盛特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民主南路燎原巷综合楼(建银开发)401-412。法定代表人:陈鑫,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丰县人民中路9号。法定代表人:宋良然,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华,男,1964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斌,男,1976年2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上诉人徐州盛特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华、袁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2017)苏0321民初2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徐州盛特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徐州盛特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州盛特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徐州盛特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 宏审 判 员  冯昭玖代理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蒋慧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