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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执13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刘冰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刘冰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3执1307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55409394-X。法定代表人余宪武,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陈兴强,重庆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冰洋,男,生于1974年1月19日,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依据(2016)渝0243民初395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刘冰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支付垫付医疗款31100元,案件受理费289元,执行费367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查封刘冰洋名下渝HLXX**五菱牌小型汽车一辆,但该车辆下落不明,本院未依法查封。执行员前往被执行人刘冰洋户籍所在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已外出务工,下落不明。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关于上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未执结的标的为垫付医疗费31100元,案件受理费289元,执行费367元。本院认为,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应予暂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者下落后,可持本裁定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243执130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昌文代理审判员  冉龙腾代理审判员  付友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美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