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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异2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西安市雁塔区华大物资租赁站与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雁塔区华大物资租赁站,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异257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华大物资租赁站。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东姜村工业园。经营者李福星,男,198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委托代理人李德华,该租赁站员工。被执行人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中北路181号。法定代表人俞延钢,总经理。被执行人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丰登西路和基-听城1号楼1单元1206室。负责人楼华,总经理。第三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东义路111号3楼。法定代表人韦晗,董事长。第三人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231号17楼。法定代表人楼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华大物资租赁站与被执行人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西安市雁塔区华大物资租赁站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在审查过程中,西安市雁塔区华大物资租赁站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华大物资租赁站主动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华大物资租赁站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斌昌审判员  杨 栩审判员  李玉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雪艳打印:相丽华校对:贾雪艳2017年月日送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