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执15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沭县支行与刘坤、袁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沭县支行,刘坤,袁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9执155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沭县支行。被执行人:刘坤被执行人:袁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沭商初字第5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刘坤、袁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还款9834.74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袁波名下有鲁X×××××号东风牌小型面包车一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袁波名下的鲁X×××××号东风牌小型面包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 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文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