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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2民初33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李泽与李国才、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政府王褚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泽,李国才,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政府王褚街道办事处,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政府王褚街道办事处东王褚村村民委员会,李保才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民初3356号原告:李泽,男,195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利冶,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国才,男,196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中站区。被告: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政府王褚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丰收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王迎彩,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利霞,河南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林,男,197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政府王褚街道办事处东王褚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王褚乡东王褚。法定代���人:张志强,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全喜,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李保才,男,1962年8月9日出生,现住焦作市。原告李泽与被告李国才、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政府王褚街道办事处、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政府王褚街道办事处东王褚村村民委员会、李保才、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原告李泽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泽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原告李泽负担。审判员  梁学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