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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100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5-24

案件名称

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杨绍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杨绍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10010号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环球金融中心西楼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78536250。法定代表人生田卓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关兆威,男,汉族,1981年10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被告杨绍虎,男,汉族,1986年4月1日出生,,原告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其借款,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归还截至2017年3月20日的借款本金36591.42元、利息6696.82元,并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的逾期利息(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每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即合同实际利率上浮50%计算);2.被告向原告归还截至2017年3月20日的罚息276.18元及催收工本费1300元;3.原告对被告所有的抵押车辆按照抵押登记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认定被告拖欠原告借款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绍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36591.42元、支付2017年3月20日前的利息6696.82元及以尚欠本息44864.42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标准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二、被告杨绍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支付罚息276.18元及催收工本费1300元;三、若被告未按上述规定的期限履行第一项、第二项还款义务,原告可申请拍卖涉案抵押的被告杨绍虎所有的粤B×××××号车辆,并对拍卖所得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2元,由被告杨绍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毛 娜人民陪审员  潘秋芬人民陪审员  曾映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魏 肖书 记 员  陈丽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