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执6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姚小某终结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某,刘金某,姚小某,王小某,姚帅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3执643号之一申请人刘志某,男,199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万冢镇蔡庄村委刘庄东。申请人刘金某,男,196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万冢镇蔡庄村委刘庄东。被执行人姚小某,男,196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万冢镇郭寺村委大姚桥。被执行人王小某,女,197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万冢镇郭寺村委大姚桥。被执行人姚帅某,女,199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万冢镇郭寺村委大姚桥。刘志某、刘金某申请执行姚小某、王小某、姚帅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案,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723执64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李 峰审判员 彭 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XX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