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民初39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丁国平与区俊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樟树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国平,区俊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樟树市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章贡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3民初3952号原告:丁国平,男,1967年2月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委托代理人:吴阳阳,江西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区俊敏,男,1963年6月2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现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樟树市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药都南大道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2861120186P。负责人:舒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贵如,江西药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章贡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黄屋坪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860234034H。负责人:冯斌,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振寰,该公司法务。原告丁国平诉被告区俊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樟树市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章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邓文辉人民陪审员 王惠珍人民陪审员 王 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玉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