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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3执188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与林月和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林月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3执188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住所地江门市。负责人:吴达豪。被执行人:林月和,女,汉族,1965年1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与被执行人林月和信用卡纠纷一案,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703民初8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车管等有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供法院执行。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供法院执行,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3执188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坚荣审判员  李嘉林审判员  陈纪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健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