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3民终33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费英与夏凤银、X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凤银,XX,费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终33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夏凤银,男,196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上诉人(原审被告):XX,女,196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费英,女,196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上诉人夏凤银、XX因与被上诉人费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7)苏1322民初3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通知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9月21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庭前,本院按照上诉人夏凤银、XX在上诉状中提供的地址、电话,以法院专递的方式向其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该邮件于2017年9月17日被签收。届期,上诉人夏凤银、XX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夏凤银、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夏凤银、XX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上诉人夏凤银、XX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芳芳审判员  严广亮审判员  王晓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奕如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