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4民初16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李瑞红与耿志冬、开封市中城信山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红,耿志冬,开封市中城信山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4民初1692号原告李瑞红,女,汉族,38岁。被告耿志冬,男,汉族,38岁。被告开封市中城信山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4563741355C。法定代表人张志刚,系公司总经理。住所地:开封市。委托代理人周雷,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瑞红诉被告耿志冬、开封市中城信山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瑞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耿志冬承担。审判员 侯丹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