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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77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重庆西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震煌投资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西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震煌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7722号原告:重庆西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西园二路98号2层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590534490D。法定代表人:赵兰,重庆西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铁铮,男,重庆西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磊,男,重庆西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重庆震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105000028531。法定代表人:王胜利,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西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震煌投资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根据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西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重庆西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刘 淇审 判 员  张晋恺代理审判员  王 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