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初63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黄小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黄小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6383号申请人: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临江大道100号。法定代表人:周楠。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琦钧、李玉雯,系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黄小焦,女,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原告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小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小焦银行存款人民币78899.85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其资信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黄小焦所有的车牌号为粤B×××××的北京现代牌车辆一台(车辆识别代号LBEYFAKB9DY270533)。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光辉人民陪审员 钟秉诚人民陪审员 陆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蔡 蕾书 记 员 李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