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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91执13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4-04

案件名称

钱超、余方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超,余方建,龚玉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91执1326号申请执行人:钱超,男,198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被执行人:余方建,男,196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龚玉洁,女,199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本院作出的(2017)皖0191民初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余方建、龚玉洁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钱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余方建、龚玉洁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41068.7元【其中申请执行人钱超支付本金82160元,支付利息53404元(以82160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16日起按月利率2%暂计算至2017年8月30日,后期顺延计算至款清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156.7元(自2014年4月2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8月30日,后期顺延计算至款清日止),支付垫付的诉讼费1362元,承担本院执行费1986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尹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