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5执2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嘉豪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恒特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原市嘉豪实业有限公司,山西恒特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5执2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嘉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五一路建材市场2区**号。法定代表人程建斌,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山西恒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寿阳县工业园区**号。法定代表人赵书伟,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嘉豪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恒特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2016)晋0725民初560号民事调解书,约定被执行人山西恒特科技有限公司分期给付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嘉豪实业有限公司货款843533.76元。2017年7月10日,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嘉豪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于当日立案受理。2017年7月1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山西恒特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西恒特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主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恒特科技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寿阳县支行账户内相应数额的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国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小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