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81民初28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原告纪某某、苑某诉被告李某某、朱某某、朱某某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某某,苑某,李某某,朱某某,朱某某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81民初2801号原告:纪某某,女,1965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凌海市。原告:苑某,女,199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凌海市。被告:李某某,女,195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凌海市。被告:朱某某,女,1981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凌海市。被告:朱某某甲,女,198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沈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某某、苑某诉被告李某某、朱某某、朱某某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实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这一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纪某某、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纪某某、苑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侯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