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7101执异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杨雯雯与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异字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成都怡和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怡和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封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7101执异96号案外人杨雯雯,女,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福,四川五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99号。负责人杨昆,行长。被执行人成都怡和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一环路南三段80号。法定代表人沈兵。被执行人四川怡和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高朋大道3号东方希望科研楼A座6楼。法定代表人封玮。被执行人封玮,男,住成都市商业街41号30单元3楼左。在本院执行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成都怡和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怡和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封玮公证债权文书一案【(2014)成铁执字第119号】中,案外人杨雯雯于2017年9月25日对执行成都市高新区紫荆西路6号17栋2单元803号房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中,案外人杨雯雯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自愿撤回异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杨雯雯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鑫审 判 员 王满奎人民陪审员 祝 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孙向霞书 记 员 刘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