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执6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张斌与宋雷刚、宋鹏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斌,宋雷刚,宋鹏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1执634号申请执行人:张斌,男,1977年6月2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北京市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岩,男,1969年1月10日生,汉族,公务员,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宋雷刚,男,1978年6月2日生,汉族,职工,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宋鹏刚,男,1983年11月25日生,汉族,职工,住新沂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斌与被执行人宋雷刚、宋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斌书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是对自己享有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新民初字第007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茂峰审判员 窦金虎审判员 孙先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铭阳 微信公众号“”